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72號
SCDV,93,除,172,200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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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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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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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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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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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驊林興業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六月三十│肆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 │SR0二三六七三│  │
│ │        │蓮分行    │日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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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驊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