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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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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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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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驊林興業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六月三十│肆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 │SR0二三六七三│ │
│ │ │蓮分行 │日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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