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青雲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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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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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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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雲加油站有限公│新竹市第三信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叁萬元 │C0000000│ │
│ │司甲○○ │合作社東光分社│一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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