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35號
SCDV,93,重訴,35,200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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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十日裁定命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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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