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何溯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丙○○、甲○○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
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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