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07號
SCDV,93,補,207,200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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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何溯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丙○○、甲○○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
     壹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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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