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四號
原 告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達
訴訟代理人 邱繼慧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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