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04號
SCDV,93,補,204,200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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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四號
  原   告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達
  訴訟代理人 邱繼慧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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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群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