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94號
SCDV,93,補,194,200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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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玄奘人文社會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
     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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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