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彭傳鈴
彭傳勝
民國
身份
相 對 人 甲○○ 住新
民國
身份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彭陳秀絨、彭陳喜鵲、彭傳鈴、彭傳吉、彭傳勝為相對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傳鈴、彭傳吉之母即相對人禁治產人甲○○,因自 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時起罹患老年失智症,已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 之程度,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八二號裁定相對人為禁治產人,相對人無 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所示之法定監護人,且相對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均 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列之親屬成員,故無法招開親屬會議, 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長媳彭陳秀絨即長子彭火炎( 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死亡)之配偶(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次媳彭陳喜鵲 即次子彭火基(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死亡)之配偶(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 、三子彭傳鈴(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生)、四子彭傳吉(三十年二月九日生) 、五子彭傳勝(四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生)為親屬會議成員,以便推選相對人之監 護人。
二、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 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甲○○為生於民國前一年一月九日生,已高齡有九十四歲,行為 能力退化至無法應對外界複雜之事務,顯示已有中度至重度之老年失智之症狀, 依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致無法獨立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業經本院於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禁字第八二號宣告禁治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揭卷在卷足徵。再者,依聲請人所稱相對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及長子彭 火炎、次子彭火基均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列之親屬成員,故 無法招開親屬會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二紙除戶戶籍簿冊在卷可稽。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三子、四子,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參諸前揭民法規定,指定彭陳 秀絨(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 彭陳喜鵲(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 )、彭傳鈴(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 )、彭傳吉(三十年二月九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彭 傳勝(四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親屬 會議成員為相對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