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983號
PCDV,93,除,983,200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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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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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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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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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柏事業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仟壹佰伍拾伍元│0000000 │ │
│ │得發 │限公司北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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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鴻鈞企業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參萬肆仟玖佰伍拾│0000000 │ │
│ │秀琴 │司中和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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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柏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