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0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賽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二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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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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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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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0│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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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八│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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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一│1 │1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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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二│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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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0│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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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四│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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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九│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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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六│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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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00─七│1 │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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