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914號
PCDV,93,除,914,200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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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四號
  聲 請 人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七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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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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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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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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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新醫院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板│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壹萬肆仟貳佰貳拾│0000000 │
│ │ │橋分行 │ │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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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豊利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貳萬伍仟捌佰玖拾│0000000 │
│ │ │陽分行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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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