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897號
PCDV,93,除,897,200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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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 官 邱靜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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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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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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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悅企業有限公司許│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捌萬伍仟參佰肆拾│0000000 │ │
│ │維娥 │盛分行 │ │壹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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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