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847號
PCDV,93,除,847,200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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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七號
  聲 請 人 興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光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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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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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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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暐康實業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貳仟捌佰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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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