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99號
PCDV,93,除,799,200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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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九九號
  聲 請 人 大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催字第二五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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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九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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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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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信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民│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陸萬零肆拾參元 │0000000 │ │
│ │ │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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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