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九號
聲 請 人 巧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九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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