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87號
PCDV,93,除,787,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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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七號
  聲 請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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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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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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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車頭有限公司 │中和地區農會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參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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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火車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