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50號
PCDV,93,除,650,2004041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春銘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寶銘興業有限公司李│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肆佰伍拾│0000000 │ │
│ │錫鏞 │行 │ │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寶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