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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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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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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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銘興業有限公司李│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貳仟肆佰伍拾│0000000 │ │
│ │錫鏞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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