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四五號
聲 請 人 傑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昭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0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四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秀雯 │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柒仟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2│林秀雯 │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參仟伍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