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045號
PCDV,93,除,1045,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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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四五號
  聲 請 人 傑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昭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0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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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四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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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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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秀雯 │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柒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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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秀雯 │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參仟伍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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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