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390號
PCDV,93,聲,390,200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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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麗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少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民法即鑫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四○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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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