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10號
PCDV,93,建,10,2004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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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號
  原   告 白國華即亦昇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才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
元,惟查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金額為壹佰貳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尚不足新臺幣伍仟
陸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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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