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681號
PCDV,92,訴,1681,2004042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一號
  原   告 上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原名陳
  被   告 丁○○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被告丁○○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十分之八由被告乙○○丁○○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乙○○丁○○如以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七萬七千九百五十四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己○○、丁○○丙○○受雇於被告乙○○裝潢碳烤店,於九十二年七月十 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許,因施工不慎造成大火,波及原告承租坐落台北縣八里鄉 ○○里○○段渡船頭小段一七七之三地號之廠房,將原告所有放置於該廠房內之 丁○○丙○○坦承在起火前分別進行焊接及檢查電路之工作,渠等自均應注意 避免電焊產生之火花飛散引起火災,更應詳查裁切鐵柱處在鐵皮後方靠近屋內位 置是否有放置易燃物品?裝潢是否為易燃物?而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渠等在施 作前並非不能上去二樓察看,被告等卻疏未注意察看,未採取任何防範火災產生 之舉措,自有過失,與本件火災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 告乙○○為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退步言,縱認被告乙○○與己○○為承攬關係,原告之業務員石明原於火



災發生前,有提醒乙○○要注意焊接地點靠近油漆間,要小心焊接,惟乙○○仍 指示己○○、丁○○進行焊接工作,足見被告乙○○之定作及指示有過失,被告 乙○○亦要負定作人之賠償責任。
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二、陳述:
1被告乙○○並非己○○、丁○○之僱用人,而係承攬關係。被告乙○○發包予己  ○○,己○○再雇用丁○○
2原告起初係稱其公司業務員有向被告乙○○告知焊接地點太過靠近電路系統,惟  據證人石明原卻到庭證稱:伊係告知乙○○二樓是油漆間要小心等語,意圖以此 架構被告乙○○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是以證人石明原之證詞偏袒原告不足採信 ,被告乙○○亦否認石明原有告知二樓是油漆間要小心等語。 3火災鑑定報告已指稱「因化工原料或危險物品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低,..現場  並未發現有微火源及供其置放之容器,...並未發現有石油系促燃劑及其容器 殘留」,與二樓是否為油漆間並無關連,則證人石明原有無告知被告乙○○二樓 是油漆間以及被告乙○○有無怠於注意此一事實,與火災發生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被告乙○○有何過失可言。
4被告己○○指稱係被告乙○○指示其裁切鐵柱,與事實、經驗法則不符,蓋被告  乙○○不了解工程如何施作,如何指示己○○施作?丁○○亦係配合己○○之說  詞,意圖增加連帶債務人以減輕賠償數額,被告二人所言不足採信。 5縱認係被告乙○○指示其裁切鐵柱,指示並無過失,應由己○○要求其員工盡其  專業責任及義務完成,倘若火災係因電焊不慎所引起,亦與被告乙○○之指示裁 切鐵柱無關。
丙、被告己○○、丁○○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二、陳述:
 1被告乙○○雇用己○○於系爭火災地點後方空地挖化糞池,清理垃圾及鋪設鋼筋  混凝土,以日計酬,由供應商簽發請款單直接向乙○○請款,是乙○○與己○○ 間是僱傭關係。乙○○就其不熟悉之行業,另請被告己○○為伊介紹工人,被告 己○○則介紹丁○○電焊工及丙○○水電工,該等工資係渠等自行與被告乙○○ 接洽,未經被告己○○,是僱傭關係存在於乙○○與被告丁○○間,與被告己○ ○無涉。
2本件火災之發生,應係電線不堪負荷而走火,非被告丁○○電焊不當所造成,否  則何以一樓屋外空地電焊,卻於二樓屋內起火?又被告己○○非從事電焊工作, 是火災發生與被告己○○無涉。
3原告提出八十七年起之進口報單,不足以證明火災現場有該物品,另商品進銷存  表,乃原告事後製作,欠缺公信力及真實性。 4火災鑑定報告指出起火點係在後側房外靠天花板附近,惟起火點若係在房外,為



 何牆壁外緣無燒灼之痕跡,又如何透過牆壁延燒至屋內?是鑑定報告之判斷與事 實不符。又鑑定報告並未確認火災係由電焊所引起,僅稱不排除有此可能性,事 實上系爭建物有屢次跳電之前例,所以因電器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很高。丁、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二、陳述:被告丙○○係透過被告己○○之介紹受僱於乙○○,而於七月十六日開始 施工,原先係在庭園做預留管線之施作,十八日至二樓施作預留管線,當時管線 並未通電,亦無任何焊接切割工作,而施作之位置係於前側鐵捲門附近,距離後 側起火點尚有五、六十公尺之遙,原告起訴既主張係以焊接不慎造成大火,被告 當時丙○○既未從事焊接工作,自與原告所主張之起火原因無涉,何來之「故意 」「過失」?被告丙○○當時施作鐵捲門之預留管線,係因被告己○○跑上二樓 後方,被告丙○○方知失火,終因火勢太大煙霧瀰漫,被告丙○○逃生不及,不 得不自二樓跳下,造成兩腳腳跟粉碎性骨折,被告實為該意外事件之受害人,尚  在與其他被告進行賠償事宜之協商,原告竟昧於事實,追加為被告,實令人不解  。鑑定報告研判起火點是在後側,起火原因有可能係因焊接不慎引燃火災,被告 丙○○當時係在前側施作預留管線之工作,並無從事任何焊接切割之情形,無論 就其施作之位置以及工作之內容根本與起火之原因無涉,原告訴請賠償即屬無據 。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時係以被告乙○○、己○○為被告,後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追加被告丁 ○○,於第四次言詞辯論追加被告丙○○,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爰准許原告為訴之追加。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己○○、丁○○丙○○受雇於被告乙○○裝潢碳烤店,於 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許,因焊接不慎造成大火,火勢波及原告承 租坐落台北縣八里鄉○○里○○段渡船頭小段一七七之三地號之廠房,將原告所 有放置於該廠房內之設備、資產及庫存燒燬,共損失四百八十七萬七千九百五十 四元。被告己○○、丁○○丙○○坦承在起火前,分別進行焊接及檢查電路之 工作,渠等自均應注意避免電焊產生之火花飛散引起火災,更應詳查裁切鐵柱處 在鐵皮後方之屋內位置是否有放置易燃物品?裝潢是否為易燃物?而採取必要之 防範措施,渠等在施作前並非不能上去二樓察看,卻疏未注意察看,未採取任何 防範火災產生之舉措,自有過失,與此次火災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被告乙○○為僱用人,應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負連帶賠償責任。退步言,縱認被告乙○○與己○○為承攬關係,原告之業務員 石明原於火災發生前,有提醒乙○○要注意焊接地點靠近油漆間,要小心焊接, 惟乙○○仍指示己○○、丁○○進行焊接工作,足見被告乙○○之定作及指示有 過失,被告乙○○亦要負定作人之賠償責任等情。三、被告乙○○辯稱:被告乙○○並非己○○、丁○○之僱用人,而係承攬關係。被



乙○○發包予己○○,己○○再雇用丁○○。否認石明原有告知二樓是油漆間 要小心等語,火災鑑定報告已指稱「因化工原料或危險物品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  低,..現場並未發現有微火源及供其置放之容器,...並未發現有石油系促  燃劑及其容器殘留」,與二樓是否為油漆間並無關連,則證人石明原有無告知被 告乙○○二樓是油漆間,以及被告乙○○有無怠於注意此一事實,與火災發生並 無任何因果關係,被告乙○○有何過失。被告己○○指稱係被告乙○○指示其裁  切鐵柱,與事實、經驗法則不符,蓋被告乙○○不了解工程如何施作,如何指示 己○○施作?丁○○亦係配合己○○之說詞,意圖增加連帶債務人以減輕賠償數 額,被告二人所言不足採信。縱認係被告乙○○指示裁切鐵柱,其指示並無過失  ,應由己○○要求其員工盡其專業責任及義務完成,倘若火災係因電焊不慎所引 起,亦與被告乙○○之指示裁切鐵柱無關等語。四、被告己○○、丁○○辯稱:被告乙○○雇用己○○於系爭火災地點後方空地挖化 糞池,清理垃圾及鋪設鋼筋混凝土,以日計酬,由供應商簽發請款單直接向乙○  ○請款,是乙○○與己○○間是僱傭關係。乙○○就其不熟悉之行業,另請被告 己○○為伊介紹工人,被告己○○則介紹丁○○電焊工及丙○○水電工,該等工 資係渠等自行與被告乙○○接洽,未經被告己○○,是僱傭關係存在於乙○○與 被告丁○○間,與被告己○○無涉。本件火災之發生,應係電線不堪負荷而走火 ,非被告丁○○電焊不當所造成,否則何以一樓屋外空地電焊,卻於二樓屋內起  火?又被告己○○非從事電焊工作,是火災發生與被告己○○無涉。火災鑑定報  告指出起火點係在後側房外靠天花板附近,惟起火點若係在房外,為何牆壁外緣  無燒灼之痕跡,又如何透過牆壁延燒至屋內?是鑑定報告之判斷與事實不符。又  鑑定報告並未確認火災係由電焊所引起,僅稱不排除有此可能性,事實上系爭建 物有屢次跳電之前例,所以因電器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很高等語。五、被告丙○○辯稱:被告丙○○係透過被告己○○之介紹受僱於乙○○,而於七月 十六日開始施工,原先係在庭園做預留管線之施作,十八日至二樓施作預留管線 ,當時管線並未通電,亦無任何焊接切割工作,而施作之位置係於前側鐵捲門附 近,距離後側起火點尚有五、六十公尺之遙,原告起訴既主張係以焊接不慎造成 大火,被告當時丙○○既未從事焊接工作,自與原告所主張之起火原因無涉,何 來之「故意」「過失」?被告丙○○當時施作鐵捲門之預留管線,係因被告己○ ○跑上二樓後方,被告丙○○方知失火,終因火勢太大煙霧瀰漫,被告丙○○逃  生不及,不得不自二樓跳下,造成兩腳腳跟粉碎性骨折,被告實為該意外事件之  受害人,尚在與其他被告進行賠償事宜之協商,原告竟昧於事實,追加為被告, 實令人不解。鑑定報告研判起火點是在後側,起火原因有可能係因焊接不慎引燃 火災,被告丙○○當時係在前側施作預留管線之工作,並無從事任何焊接切割之 情形,無論就其施作之位置以及工作之內容根本與起火之原因無涉,原告訴請賠 償即屬無據等語。
六、經查:
1依台北縣政府消防局人員於火災後勘查現場,檢視燃燒後狀況為:八里鄉○○路 一五二號之一上宇國際有限公司一樓燃燒情形,愈靠後側燃燒愈嚴重,二樓鋼架 、鐵皮嚴重燒失掉落,且殘留物愈靠後側燒失碳化愈嚴重;勘查一五二號之二牛



皮沙發、布料倉庫燃燒情形,愈靠後側燒失碳化愈嚴重;勘查一五二號之三空屋 燃燒情形,愈靠後側燒失、碳化愈嚴重,勘查二樓後側燃燒情形,僅靠後側鐵皮 有燒失、碳化、變形情形;勘查一五二號之四二樓內部物品及鐵架燒失、碳化掉 落嚴重。
 2起火原因研判:起火處所附近並未發現任何可自燃之危險物品、化工原料及供置  放之容器,故因化工原料或危險物品因素引(自)燃之可能性較低;經現場勘查  、挖掘起火處所附近,並未發現有微火源及供其置放之容器,故因遺留火種引燃 之可能性較低;現場起火處所附近並未發現有石油系促燃劑及其容器殘留,火災 發生當時碳烤店負責人乙○○尚在現場工作,故排除人為侵入縱火之可能性;起 火處所附近有電源配線及電源開關,且發現有電源跳脫現象,惟電源之所以跳脫 為電焊工人在此施工不慎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高,故因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 低;火災發生當時電焊工人在起火處所附近電焊施工,據火災發生初期參與搶救 工人指稱:起火處為後側屋外施工處附近起火,故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電焊工人 施工不慎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此有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可稽。 3據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課課員甲○○到院說明:從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 三十四頁照片第十九張所示碳化變色最嚴重,天花板是鐵皮,鐵皮下方有薄薄的 一層隔熱泡棉,泡棉部分已經燒掉,照片中白色痕跡是鐵皮碳化最嚴重呈現出來 ,應該是起火處所,靠近一二樓隔層。隔熱泡棉熔點很低,電焊所產生的火花溫 度在幾秒鐘就可以讓泡棉瞬間起火,另提出照片乙張,這是目擊者己○○所指, 當時發現起火正裁切鐵柱照片,鐵柱與鐵皮連接處有縫隙,焊接時產生之火花, 可以從縫隙噴進去屋內,屋內為二樓隔樓,隔樓高度不高,隔樓地板是用木板做 為材料,屋內天花板較高,木板上有放置一些易燃物品(雜物、紙箱之類),因 為二樓不容易上去拍攝,在現場有看到一些沒有燒毀之殘留物,木板上方有一些 雜物燒過的痕跡。我們有在火災現場檢視電線,並沒有發現短路痕,只有熱熔痕 ,所以排除電線走火的原因,鐵皮原本顏色是綠色,但因經過火災燒過而變為白 色,且有變形,據己○○所指裁切鐵柱位置之鐵皮,在二樓部分之鐵皮已經變色 ,變形最為嚴重,不排除因為電焊所產生之火花掉到鐵柱與鐵皮間之縫隙,引燃 放置在二樓的易燃物而產生火災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七二至一七六頁)。 4被告丁○○於警訊時供稱:我在工地一樓從事鐵工之工作,我將電焊機電源連接 好後,就用電焊機觸碰鐵柱(在屋子外面)就發現二樓有起火現象,就叫現場的 人到二樓滅火等語。己○○於警訊時供稱:是因乙○○要做碳烤店,所有請我來 整地施工,是乙○○請我來施工後,我再請丁○○丙○○、河馬來幫我施工。 丁○○及河馬在一樓後方施工鐵工,丙○○在二樓檢查電路,當天早上有焊接等 語。
5被告己○○於本院庭訊時供稱:當初是被告乙○○跟我講裡面要改,鐵皮要拆掉 ,我就介紹被告丁○○承作鐵工電焊,我不會電焊,我只會拆,我還有介紹其他 的水電工,被告丁○○及水電工等人工錢都是向被告乙○○請領,水電部分是由 被告乙○○叫水電工如何施工,水電部分我不清楚,電焊部分如何施工也是由被 告乙○○指示。火災當天我在一樓後面空地挖化糞池,火從室內二樓燃燒,當時 室內並沒有人在施工,當時電焊人員被告丁○○和我及一位水泥工都在一樓後面



,被告丁○○當時正在拆除鐵柱,我們是從當天八點開始在一樓外面施工,火是 從二樓的室內燒起來,另水電工在做何事我就不清楚。(問:是否有人向你說如 要電焊時要遠離公司的電路系統?)沒有,被告乙○○也沒有跟我說,發生火災 前半個小時被告乙○○到場,跟我說鐵柱要拆掉,水電管線才能施工,所以就叫 被告丁○○拆掉鐵柱,共有三根鐵柱,火災前幾天就開始拆除鐵柱,火災當天有 拆除鐵柱,但鐵柱離牆壁還有二十公分,且牆壁還有鋼板隔住,我負責的部分地 面打水泥,已經施工完畢。被告乙○○叫我整理地面,然後綁鋼筋及鋪水泥,另 還有叫我挖化糞池。我的工資是一天二千五百元,水電部分是由被告乙○○直接 跟丙○○接洽,被告丁○○和我工資部分一起向被告乙○○請領,乙○○給我後 ,我再轉交給被告丁○○,拆除鐵柱部分我不會,被告丁○○要幫被告乙○○拆 鐵柱及做水塔鐵架,但水塔鐵架這部分我不會。(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 詞辯論筆錄)。原本是一個貨櫃,被告乙○○要我去清那個貨櫃,貨櫃移走後, 我做了四根鐵柱撐起來,中間二根以後還要切掉,被告丁○○所切的鐵柱原先就 有了,要先拆掉鐵柱,水泥工才能施作,所以發生火災當時有裁切鐵柱,是被告 乙○○說水泥工在趕,要我先作這部分,所以我就叫被告丁○○先把鐵柱裁切掉 ,當時是由被告丁○○發現二樓有火苗,當時鐵柱上面還沒有裁切等語。(問: 當時鐵柱在何處?)當時還在,正要開始裁切,下面已經切好了,被告丁○○要 去上面裁切上面,且電焊機已經接電好了,正要開始裁切,就看到裡面有火苗( 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
 6被告丁○○於庭訊時供稱:我是當天來的,是被告乙○○陳朝宗去找人,然後  由陳朝宗找我來工地拆鐵柱,我是當天八點多到達現場,叫我拆鐵柱,我是在一 樓蹲在地上電焊水塔架,後來說要拆鐵柱,我拿鷹架爬上去,看到屋內有紅紅的 ,好像有火,我就叫陳朝宗去看,鐵柱是二米多高,我是先將接近地面三十公分 高的鐵柱先行切下,然後再爬上去要拆鐵柱,就看到屋內有紅紅的,我爬上去還 沒有開始作,就看到屋內有紅紅的。(問:如何拆除鐵柱是由何人指示?)是由 被告乙○○陳朝宗跟我如何施工,工錢是由被告乙○○交給被告陳朝宗,陳朝 宗再交給我。(問:是否有人向你說如要電焊時要遠離公司的電路系統?)沒有 ,也沒有聽到被告乙○○提起,後來被告乙○○於九點多到達現場,也沒有跟我 說什麼。我工錢部分是由被告陳朝宗向被告乙○○請領後再轉給我,一天二千五 百元,我本來是要去做水塔鐵架,但被告乙○○臨時說要拆除鐵柱,水塔鐵架部 分我先在地上焊接,焊接好了再叫車吊上去。焊接所需的電源是原先就有了,是 從一樓屋內電錶接出來,但不是我接的,原先就已經有人接好了等語(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問:焊接時是否有看到鐵柱上端旁邊有縫 隙?)鐵柱是由倉庫延伸出來,所以與鐵皮之間是有縫隙,當時我是從該縫隙看 到倉庫內有火苗。(問:當天是由被告乙○○指示被告己○○將鐵柱裁切下來? )是的,是由被告乙○○告訴被告己○○,被告己○○再跟我講。(問:當時是 否進行裁切?)還剛要弄,爬上去二樓就看到有火苗,我是十八日當天才去現場 ,工作二個多小時等語(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 7被告乙○○於本院庭訊時供稱:當時是由被告丁○○焊接柱子,已經切好了,提 出照片四張,這是我於火災發生後去拍攝,七月十八日當天由被告丁○○在現場



已經裁切好,我拿錢過去,火苗是從裁切點旁邊縫隙掉進去,然後從二樓燒起來 ,當時我也有在現場,被告丁○○站在樓梯上喊裡面著火,當時正在裁切上面鐵 柱,鐵柱的下半段已經裁切好了。(問:在發生火災前,原告上宇國際有限公司 業務員有無告知焊接地點與電路系統很近,要你小心?)原告上宇國際有限公司 的業務員有說他們裡面在夏天常常跳電,並非提醒我焊接地點與公司電路系統很 靠近,他根本不知道我們要做何事情,我們也完全沒有動到電路系統,且焊接地 點與電路系統也有一段距離。我沒有指使被告丁○○裁切該鐵柱,我只是告訴被 告己○○要拆除搭起來的鐵皮屋的牆壁部分拆掉,並非要他們將鐵柱裁切掉,我 是跟被告己○○講鐵皮屋屋頂蓋起來後,四周圍要空曠,不要圍,要做露天碳烤 屋,原先的鐵皮屋的鐵柱不要切,照片中的鐵柱是否由被告己○○施工新設或是 之前的我不曉得,我沒有每天去現場,我從來沒有跟被告丁○○說過話,被告丁 ○○如何施工,應由被告己○○告訴他的等語(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 論筆錄)。
 8被告丙○○於庭訊供稱:(問:何人找你去施工?)是己○○。被告乙○○要開  碳烤店,要整理,己○○住在我家隔壁,所以己○○來找我去施工,我去找被告 乙○○,他跟我哪邊要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哪邊要預留插座,哪邊要做水管。 我是於七月十六日開始施工,到十八日發生火災前,我並沒有看到有人來說焊接 時要注意電路系統,我也沒有去動電路系統,我只是預留管線,十六日至十八日 我是在庭園做預留管線,室內部分還沒有開始施作,十八日我才去二樓施作預留 管線。(問:火是從何地開始燒起來?)我當時在二樓最前面,做預留鐵捲門的 管線,己○○跑上二樓後方,我才知道失火,我施作地點距離火災點至少五十公 尺,我當時在二樓施工沒有用到電源,我當時只是在二樓放電線,沒有用到電。 我在庭園施工所需的電源是從一樓開關箱來的。我的工錢是我直接跟被告乙○○ 請領等語(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論筆錄)。 9經查:被告丁○○雖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還沒開始作,就看到屋內紅紅的等語,  否認開始裁切鐵柱,惟據被告丁○○於警訊時所稱:我將電焊機電源連接好後, 就用電焊機觸碰鐵柱(在屋子外面)就發現二樓有起火現象等語,被告丁○○應 已開始作焊接的動作,被告乙○○亦供稱:當時我也有在現場,被告丁○○站在 樓梯上喊裡面著火,當時正在裁切上面鐵柱等語,是被告丁○○應已進行裁切動 作。復觀諸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三十六頁照片二三及二四, 可知被告丁○○裁切處鐵皮後方,即為被告己○○發現屋內二樓地板起火處所, 而當時被告丁○○發現火災時間正是裁切鐵柱之時,又據被告丁○○供稱鐵柱與 鐵皮之間有一公分之縫隙,亦有照片附於本院卷第一五六頁,是裁切鐵柱時所熔 化之金屬熔珠自有可能從該縫隙間掉落或因風勢吹進屋內二樓之地板,而裁切鐵 柱所需要之溫度可高達攝氏一千五百度以上才能熔化鐵柱(見廖茂為著火災調查 與鑑識實務第六十七頁表格附於本院卷第二五四頁),參諸縫隙與二樓地板高度 接近(比對報告書第三十六頁照片二三及二四所示相關位置),則金屬熔珠於掉 落至地板時之溫度仍高,而木材在溫度攝氏二四0度至二七0度時,急劇分解可 燃氣體,若有引火物,將完全著火,於三百度至三百五十度間,完全碳化,於四 百二十度至四百七十度間,可自然發火(見廖茂為著,火災調查與鑑識實務第六



十二頁附於本院卷第二五三頁),依照電焊火燄之溫度高達上千度,熔化之金屬 熔珠自有引燃屋內二樓地板發生火災之可能。被告丁○○雖質疑系爭建物有屢次 跳電之前例,所以因電器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很高,惟電箱位置與被告己○○ 所指發現火災位置仍有相當之距離(見現場照片第二一至二四及調查報告書平面 圖),且據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課課員甲○○供稱:我們有在火災現場檢 視電線,並沒有發現短路痕,只有熱熔痕,所以排除電線走火的原因等語,又參 諸照片第二五所示,屋外之電線並無燒熔情形,倘若是電線走火,應連屋外之電 線亦有燒熔之情形,是因電器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應可排除。本件應係被告 丁○○使用電焊機裁切鐵柱,所產生之高溫金屬熔珠自鐵柱縫隙間掉進二樓地板 ,引燃地板產生火災。
10按施工中進行電焊、熔切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火燄或火花飛散、掉 落致引起火災,施工者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如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 者,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燄帆布披覆或區劃,予以有效隔離,並於 地板鋪撒濕砂等措施,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 業時,應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能隨時應變滅火,此有台北縣政府消防局 焊接安全工作手則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五五頁)。本件被告丁○○裁切鐵柱,自 應先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易燃物,其明知鐵柱旁有縫隙,火花會從縫隙掉落鐵皮 後方即屋內,是其檢查之範圍自應包括屋內,如有檢查,自會發現在縫隙後方是 二樓之木質地板,被告丁○○自應注意防止火燄自鐵柱縫隙間掉進,或在二樓地 板上作防火隔離,並準備滅火器材,以便隨時滅火,其能注意,卻疏未作任何防 範措施,冒然進行裁切,自有過失。被告丁○○之過失與本件火災之發生,有因 果關係。
 11被告己○○於本院庭訊時供稱:被告乙○○雇用伊於系爭火災地點後方空地挖化  糞池,清理垃圾及鋪設鋼筋混凝土,當初是被告乙○○跟我講裡面要改,鐵皮要 拆掉,我就介紹被告丁○○承作鐵工電焊,我不會電焊,我只會拆,我還有介紹 其他的水電工,被告丁○○及水電工等人工錢都是向被告乙○○請領,水電部分 是由被告乙○○叫水電工如何施工,水電部分我不清楚,電焊部分如何施工也是 由被告乙○○指示等語;被告丁○○於庭訊時供稱:我是當天來的,是被告乙○ ○叫陳朝宗去找人,然後由陳朝宗找我來工地拆鐵柱,我是當天八點多到達現場 ,叫我拆鐵柱等語;被告丙○○於庭訊供稱:(問:何人找你去施工?)是己○ ○。被告乙○○要開碳烤店,要整理,己○○住在我家隔壁,所以己○○來找我 去施工,我去找被告乙○○,他跟我說哪邊要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哪邊要預留 插座,哪邊要做水管等語,可知被告乙○○委託被告己○○於系爭火燒廠房後方 整地,被告己○○另介紹被告丁○○丙○○就鐵工及水電工程與被告乙○○成 立承攬契約,被告己○○、丁○○丙○○各有承作範圍,並由被告乙○○指示 及發給報酬,是被告乙○○是分別與被告己○○、丁○○丙○○成立承攬契約 。電焊工程係由被告丁○○執行,與被告己○○、丙○○之施作範圍並無關連, 其因電焊裁切鐵柱不慎引起火災,應由被告丁○○負責,與被告己○○、丙○○ 無涉。被告丁○○、己○○雖辯稱其與被告乙○○是僱傭關係云云,惟查被告丁 ○○係以焊接水塔鐵架及裁切鐵柱為其工作內容,被告己○○是整地及挖化糞池



,均以完成工作為目地,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已,又承攬人之報酬,依民法 第五百零五條,並未強制規定計酬之方式,則按日計酬亦無不可,是被告丁○○ 、己○○辯稱其與被告乙○○間為僱傭關係云云,應無可採。 12又被告丁○○係因被告乙○○之指示裁切鐵柱,此從被告丁○○供稱:我本來是 要去做水塔鐵架,但被告乙○○臨時說要拆除鐵柱等語,及被告己○○供稱:發 生火災前半個小時被告乙○○到場,跟我說鐵柱要拆掉,水電管線才能施工,所 以就叫被告丁○○拆掉鐵柱等語可知,若非被告乙○○指示,則被告丁○○本來 施作範圍係水塔鐵架,又怎會知道要先裁切鐵柱方便水電管線趕工,臨時改作裁 切鐵柱?是被告乙○○否認其指示裁切鐵柱云云,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次查 ,從外觀上可以看出所要裁切之鐵柱旁有縫隙,此觀諸本院卷第一五六頁之照片 可知,被告乙○○指示被告丁○○裁切鐵柱,自應注意因電焊所生之火花有自縫 隙掉入屋內之危險,且被告乙○○對系爭廠房熟悉,曾帶被告己○○上去屋內二 樓檢視鐵捲門馬達,此業據被告己○○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二二九頁),被告 乙○○自應知悉所裁切鐵柱之位置靠近二樓地板,掉落之火花有引燃地板之危險 ,卻指示被告丁○○以電焊裁切鐵柱,自有過失,對於本件火災所生之損害,被 告乙○○亦應負定作人之賠償責任。其與被告丁○○共同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13原告另主張:證人石明原有告知被告乙○○關於二樓曾作噴漆室,要被告乙○○  於電焊時要小心,被告乙○○不加防範,仍指示施工,其指示有過失等語。查縱 使現場二樓之前曾作噴漆室使用,但有無殘留易燃物,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台北 縣政府消防局人員勘查現場亦未有發現,尚難認為此部分與本件火災之發生有何 因果關係,附此敘明。
七、原告主張其承租坐落台北縣八里鄉○○里○○段渡船頭小段一七七之三地號之廠 房,放置庫存家具,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就原告主張其因本件火災受有庫存家 具及貨車、影印機、冷氣機、傳真機等資產設備之損失則有爭執。經查: 1就庫存家具部分:據火災現場照片所示,有部分牛皮沙發布料殘留現場,其餘則 是灰燼難以辨認原物,原告提出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八日發生火 災之日止之商品進銷存表,及商品之進口報單、進貨單為證,核商品進銷存表供 原告公司了解目前庫存量,而原告公司表示僅有系爭廠房供其存放進貨,是該進 銷存表上所列期末存量應可證明目前廠房內放置商品之數量,又原告於火災發失 後,亦係以此商品進銷存表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商品損失,並非臨訟製作,是其 可性度極高,原告主張有四、七五九、六七八元之家具受損,應可採信。 2貨車、影印機、冷氣機、傳真機等資產設備部分:查照片四有拍到燒燬貨車殘骸  ,其餘影印機、冷氣機、傳真機則無照片可稽,惟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士林稽 徵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所字第0920017287號函所 載,該所已就原告所陳報上開貨車、影印機、冷氣機、傳真機等資產設備損失十 一萬八千二百七十六元,派員前往現場勘查核備,有該函附於本院卷第七一頁, 是原告請求此部分損失,亦可採信。
3綜上,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失共四百八十七萬七千九百五十四元,自屬有據,其請 求被告丁○○乙○○連帶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丁○○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乙○○自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就被告己○○、丙○○主 張應與被告乙○○丁○○連帶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原告及被告丁○○乙○○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 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 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 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1/1頁


參考資料
上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