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九號 原 告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被 告 甲○○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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