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19號
SLDV,106,補,619,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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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莊玉平 
被   告 莊治平 
      莊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
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具體載明請求變價分割之建物建號、所坐落土地地
  號暨權利範圍,及兩造分配價金之比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條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係請求將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變價分割,並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
  金,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
  陸拾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之價額:
 325000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103 平方
 公尺(土地面積 )×4/60(原告之應有部分)=2231667元
㈡同小段00003建號建物部分之價額:
 即原告應有部分106 年期課稅現值133900元
㈢合計:2231667+133900元=2365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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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