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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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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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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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興五金工具鐵工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叁萬叁仟陸佰玖拾│KN三五七0三九│ │
│ │ 陳明爚 │林分行 │ │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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