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不成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2年度,705號
CHDV,92,婚,705,2004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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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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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