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488號
CHDM,106,交易,488,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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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酉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吳建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4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建酉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7時1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田中 鎮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建國路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且車輛行經禁止變 換車道路段,不得隨意變換車道,然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往右變換至外側車道,適告訴 人董彩慧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同向行駛至該處 而暫停在該處停等區內,遂遭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撞及 ,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劉建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 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本案經移付調解後,雙方已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董 彩慧並於106年9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6年度斗司調 字第142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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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