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98號
PTDV,93,除,98,200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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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
催字第一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B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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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麗慧      │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仟零肆元   │AD五二一三八一│  │
│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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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聚客超級商店有限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仟零陸拾元  │GDC0一三三八│  │
│ │司        │東屏東分行    │           │        │五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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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聚客超級商店有限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叁仟零壹拾元  │GDC0一三六八│  │
│ │司        │東屏東分行    │           │        │一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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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尚芳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貳仟貳佰元   │GD0一三五五二│  │
│ │         │東屏東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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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瑋商行 王俊德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仟柒佰叁拾陸元│GA0一二0一八│  │
│ │         │屏東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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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兆富      │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仟捌佰零壹元 │QH四七九五三八│  │
│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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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莉香      │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貳佰伍拾元 │GA四七九五八七│  │
│ │         │行        │           │        │三       │  │
├─┼─────────┼─────────┼───────────┼────────┼────────┼──┤
│8│蔡惠珍      │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仟陸佰叁拾元 │FC三三五三三八│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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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謝惠琴      │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玖佰柒拾元   │FC三三五四四七│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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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黃麗貞      │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貳仟肆佰叁拾元 │FC二二五三一九│  │
│1│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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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柔君      │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玖佰壹拾元 │FC三三五三二二│  │
│1│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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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吝       │台灣銀行東港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玖拾元 │AM九四八六七八│  │
│1│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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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吝       │台灣銀行東港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仟捌佰捌拾元 │AM九四八六七九│  │
│1│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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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洪吝       │台灣銀行東港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叁仟壹佰陸拾元 │AM五一0三三四│  │
│1│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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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吝       │台灣銀行東港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貳仟叁佰元   │AM五一0三三二│  │
│1│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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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富鈞商號 蔡居財 │聯信商業銀行自由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伍佰捌拾元 │GBC00三七0│  │
│1│         │行        │           │        │二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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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喬登商行 朱明娟 │彰化商業銀行東港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壹仟捌佰柒拾元 │GF五五一00五│  │




│1│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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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