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87號
PTDV,93,補,87,2004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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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枋寮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惠奕
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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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枋寮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