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枋寮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惠奕
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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