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娬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00
、1808、2307、2533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3028號、1
05少連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己○○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 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 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 可能被他人用以詐欺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 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0月24日至104年12 月4日間之某日,將其向華南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帳號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 向臺灣銀行太平分行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銀帳戶)、向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申請設立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向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豐原分行申請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 稱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容任他人使用上揭金融機 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5 帳戶資料 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集團成 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 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附表所示之轉出帳戶,以轉帳或跨 行存款之方式,轉(存)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 轉(存)入帳戶。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報警,始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作為認定事實所引 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含書面)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 訴人及被告己○○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該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 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申辦華南、兆豐、臺銀、一銀、中小企 銀等5帳戶(下稱涉案5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賣帳戶,涉案5 帳戶都是遺失的, 我把涉案5帳戶的存摺、印章、提款卡都放在1個粉紅色的夾 鏈袋中,夾鏈袋又放在衣櫃上面的紅色新光三越禮盒內,我 從102年開始做網拍,104年12月初某日,有個交易買家說要 把錢匯到我的一銀帳戶,我隔天要確認他的錢有沒有匯進來 ,所以我把整個夾鏈袋帶出去刷存摺,夾鏈袋應該就遺失在 外面沒帶回來,我是之後有1 天去翻紅色禮盒找東西才發現 夾鏈袋不見,發現遺失當天我就馬上打電話掛失,我每本存 摺的密碼都是我第一任男友的生日「00000000」,因為我有 癲癇、憂鬱症、睡眠障礙,吃很多藥容易健忘,所以才會把 密碼寫在每本存摺後面云云(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98號卷〈 下稱院卷〉一第25至25頁背面、68頁背面至70頁)。經查:(一)涉案5 帳戶均為被告申請設立,嗣為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後 ,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經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 式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自附表所示之轉出帳戶,以轉帳或跨行存款之方式,轉( 存)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轉(存)入帳戶等 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院卷一第69頁), 且經證人即本案之被害人丁○○、庚○○、戊○○、乙○ ○、丙○○、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彰化縣警察局芳 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50004637號卷〈下稱警4637卷〉第 6至14頁、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5000414 2號卷〈下稱警4142卷〉第4至6 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28號卷〈下稱偵3028卷〉第5至6 頁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50002902號卷〈 下稱警2902卷〉第5至7頁、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 偵字第1050002901號卷〈下稱警2901卷〉第4至5頁、彰化 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警分偵字第1050008543號卷〈下稱警 8543卷〉第17至19頁),並有涉案5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
史交易明細(院卷二第12至16頁背面、20至25頁、33至40 頁、45至48頁、56至61頁背面)、涉案5帳戶之ATM跨行提 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院卷二第133至142頁)、丁○ ○、庚○○、戊○○、乙○○、丙○○、甲○○之轉帳資 料、報案及通報資料(警4637卷第31至36、47、55至56、 66頁、警4142卷第8至13、15至16頁、偵3028卷第9至12、 14至15、18至19頁、警2902卷第11至17、18至20頁、警29 01卷第7至13頁、警8543卷第24至26、31、34至36 頁)等 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本院於審理過程中,發現起訴書附表有相當多內容,根 本與卷內客觀證據不符,顯係誤載,經本院詳細比對被害 人提出之轉帳資料及涉案5 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發現被 害人丁○○有3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9,985 元轉入兆豐 帳戶之紀錄(警4637卷第55、56頁),而被害人乙○○有 2筆各29,985、9,985元轉入中小企銀帳戶之紀錄(警2902 卷第13頁),但在兆豐、中小企銀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中 ,雖有上述金額轉入,來源卻未顯示上述被害人持有之帳 戶,而係顯示「000-0000000000000000」(院卷二第47頁 背面、57頁),形成「金流斷點」。本院先向金融機構代 號為「812」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詢問「0000000000000 000 」帳號之基本資料,該行回覆稱此帳號僅為「過渡科 目」,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院卷一第51頁)。本院進一步 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調取兆豐、中小企銀帳戶之AT 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發現確有上述5筆跨行轉帳之交易 存在,但轉出帳號仍顯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000000 0000000000」帳號(院卷二第141、142頁)。因被害人乙 ○○係分別使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 帳戶轉出上述金額,本院再次函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回覆此交易 可能是使用「跨行存款」之模式進行(院卷一第205 頁) 。經本院上網查詢,得知透過ATM 「跨行存款」,確係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目前強力宣傳之功能(院卷一第206 頁) ,故本院提供被害人使用之ATM機號,2度函請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提供上開ATM 之操作紀錄,發現被害人丁○○係以 其000-000000000000號京城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帳戶,先後以ATM「 跨行存款」之方式,存入3筆均為29,985 元至兆豐帳戶; 被害人乙○○則係以其000-000000000000號富邦帳戶、00 0-000000000000 號國泰帳戶,先後以ATM「跨行存款」之 方式,存入2筆各29,985、9,985元轉入中小企銀帳戶(院
卷一第210至212、215至216頁)。上開情節,經本院向被 害人丁○○、乙○○確認無訛後(院卷一第237至238、25 5-1頁),業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更正(院卷一第258至 259 頁)。再觀被害人丁○○、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 陳述內容,可知其等係因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始至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所設之ATM進行操作(院卷一第237、238 頁 ),顯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ATM 之「跨行存款」功能,已 淪為詐騙集團刻意製造「金流斷點」之工具。
(三)關於涉案5帳戶申辦後之使用情形,經本院調取涉案5帳戶 之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院卷二第133至14 2頁),並綜合涉案5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銀行函覆資料 (院卷二第11、15至16頁背面、19至22、26頁、31至32、 39至40頁、44、47至52頁、55、57至62頁),整理如下: 1.華南帳戶:
┌─────┬─────────────────────┐
│ 時間 │ │
│(年.月.日│ 事件 │
│,下同) │ │
├─────┼─────────────────────┤
│98.2.18 │被告申設華南帳戶 │
├─────┼─────────────────────┤
│98.3.10 │華南帳戶有燦坤之薪資匯入 │
├─────┼─────────────────────┤
│98.4.10 │華南帳戶有燦坤之薪資匯入 │
├─────┼─────────────────────┤
│98.5.8 │華南帳戶有燦坤之薪資匯入 │
├─────┼─────────────────────┤
│98.5.14 │華南帳戶提領806元後,餘18元 │
├─────┼─────────────────────┤
│104.6.11 │有人在花蓮縣○○市○○路000號之中國信託西 │
│20:38:10│花蓮分行ATM查詢餘額 │
├─────┼─────────────────────┤
│104.10.24 │有人在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之台│
│19:57:11│新銀行ATM查詢餘額 │
├─────┼─────────────────────┤
│104.12.4 │有人在高雄市○○區○○○路00號南農中心ATM │
│11:45:38│,自華南帳戶提領20,000元失敗 │ ├─────┼─────────────────────┤
│104.12.4 │乙○○自其000-000000000000號富邦帳戶轉帳29│
│20:41 │,989元至華南帳戶 │
├─────┼─────────────────────┤
│104.12.4 │乙○○自其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帳戶轉帳2│
│20:44 │9,320元至華南帳戶 │
├─────┼─────────────────────┤
│104.12.4 │乙○○自其000-000000000000號國泰帳戶轉帳12│
│20:49 │,012元至華南帳戶 │
├─────┼─────────────────────┤
│104.12.4 │華南帳戶通報疑似詐騙帳戶 │
├─────┼─────────────────────┤
│104.12.10 │華南帳戶掛失 │
├─────┼─────────────────────┤
│104.12.31 │華南帳戶結清 │
└─────┴─────────────────────┘
2.兆豐帳戶:
┌─────┬─────────────────────┐
│ 時間 │ 事件 │
├─────┼─────────────────────┤
│100.8.11 │被告申設兆豐帳戶(申請單上有蓋國巨楠梓分公│
│ │司人事專用章) │
├─────┼─────────────────────┤
│100.9.5 │兆豐帳戶有薪資匯入 │
├─────┼─────────────────────┤
│100.10.5 │兆豐帳戶有薪資匯入 │
├─────┼─────────────────────┤
│102.6.5 │兆豐帳戶有友達光電之薪資匯入 │
├─────┼─────────────────────┤
│102.7.5 │兆豐帳戶有友達光電之薪資匯入 │
├─────┼─────────────────────┤
│102.10.28 │兆豐帳戶提領3,005元後,餘325元 │
├─────┼─────────────────────┤
│104.8.4 │有人在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之│
│23:12:50│中國信託ATM查詢餘額 │
├─────┼─────────────────────┤
│104.10.24 │有人在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之台│
│19:58:06│新銀行ATM查詢餘額 │
├─────┼─────────────────────┤
│104.12.4 │有人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郵局ATM,│
│11:52:54│自兆豐帳戶提領20,000元失敗 │
├─────┼─────────────────────┤
│104.12.4 │丁○○自其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帳戶轉帳 │
│17:42 │19,985元(其中15元為手續費)至兆豐帳戶 │
├─────┼─────────────────────┤
│104.12.4 │丁○○自其000-000000000000號京城帳戶跨行存│
│18:23 │款29,985元至兆豐帳戶 │
├─────┼─────────────────────┤
│104.12.4 │丁○○自其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跨行│
│ │存款29,985元至兆豐帳戶 │
├─────┼─────────────────────┤
│104.12.4 │丁○○自其000-0000000000000玉山帳戶跨行存 │
│18:28 │款29,985元至兆豐帳戶 │
├─────┼─────────────────────┤
│104.12.4 │丁○○自其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帳戶轉帳 │
│18:31 │9,980元(其中15元為手續費)至兆豐帳戶 │
├─────┼─────────────────────┤
│104.12.5 │甲○○自其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轉帳│
│17:59:15│29,989元至兆豐帳戶 │
├─────┼─────────────────────┤
│104.12.5 │兆豐帳戶設定為警示帳戶 │
├─────┼─────────────────────┤
│104.12.10 │兆豐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印鑑掛失 │
│23:03:25│ │
│23:06:36│ │
│23:06:55│ │
└─────┴─────────────────────┘
3.臺銀帳戶:
┌─────┬─────────────────────┐
│ 時間 │ 事件 │
├─────┼─────────────────────┤
│100.9.8 │被告申設臺銀帳戶 │
├─────┼─────────────────────┤
│101.3.2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4.2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4.5 │臺銀帳戶有薪資匯入 │
├─────┼─────────────────────┤
│101.5.2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6.1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7.2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8.1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9.3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10.1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11.1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1.12.3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2.1.7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2.2.1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2.3.14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2.4.1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2.6.4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 │
├─────┼─────────────────────┤
│102.7.1 │臺銀帳戶有就學貸款扣款,扣款後餘1,160元 │
├─────┼─────────────────────┤
│104.12.4 │有人在高雄市○○區○○○路00號南農中心ATM │
│11:44:35│,自臺銀帳戶提領20,000元失敗 │
├─────┼─────────────────────┤
│104.12.4 │有人在臺南市中西區凱基銀行赤崁分行ATM,自 │
│17:25:53│臺銀帳戶提領1,000元(另扣5元手續費) │
├─────┼─────────────────────┤
│104.12.4 │庚○○自其00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帳戶轉帳│
│20:13:53│29,985元至臺銀帳戶 │
├─────┼─────────────────────┤
│104.12.4 │戊○○自其000-000000000000號中信帳戶轉帳19│
│20:14:37│,098元至臺銀帳戶 │
├─────┼─────────────────────┤
│104.12.4 │戊○○以其姐廖筱雯之000-0000000000000號玉 │
│21:10:19│山帳戶轉帳29,985元至臺銀帳戶 │
├─────┼─────────────────────┤
│104.12.5 │臺銀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 │
│02:48:57│ │
├─────┼─────────────────────┤
│104.12.10 │臺銀帳戶之存摺、印鑑掛失 │
│23:11:43│ │
└─────┴─────────────────────┘
4.一銀帳戶:
┌─────┬─────────────────────┐
│ 時間 │ 事件 │
├─────┼─────────────────────┤
│100.12.14 │被告申設一銀帳戶 │
│12:25:40│ │
├─────┼─────────────────────┤
│103.7.25 │一銀帳戶有薪資匯入 │
│02:00:47│ │
├─────┼─────────────────────┤
│103.8.25 │一銀帳戶有薪資匯入 │
│02:00:56│ │
├─────┼─────────────────────┤
│104.6.9 │一銀帳戶提領400元後,餘83元 │
│21:37:43│ │
├─────┼─────────────────────┤
│104.6.11 │有人在花蓮縣○○市○○路000號之中國信託西 │
│20:39:22│花蓮分行ATM查詢餘額 │
├─────┼─────────────────────┤
│104.10.24 │有人在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之台│
│19:58:50│新銀行ATM查詢餘額 │
├─────┼─────────────────────┤
│104.12.4 │有人在高雄市○○區○○○路00號南農中心ATM │
│11:46:37│,自一銀帳戶提領20,000元失敗 │
├─────┼─────────────────────┤
│104.12.4 │丙○○自其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轉帳│
│22:19:56│28,812元至一銀帳戶 │
├─────┼─────────────────────┤
│104.12.5 │一銀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 │
├─────┼─────────────────────┤
│104.12.8 │一銀帳戶因警示帳戶被銀行自動結清 │
│09:06:51│ │
└─────┴─────────────────────┘
5.中小企銀帳戶:
┌─────┬─────────────────────┐
│ 時間 │ 事件 │
├─────┼─────────────────────┤
│101.8.6 │被告申設中小企銀帳戶 │
├─────┼─────────────────────┤
│102.4.12 │中小企銀帳戶有矽品職災之金額匯入 │
├─────┼─────────────────────┤
│102.4.19 │中小企銀帳戶有矽品職災之金額匯入 │
├─────┼─────────────────────┤
│103.12.31 │中小企銀帳戶有光環科技之薪資匯入 │
│12:45 │ │
├─────┼─────────────────────┤
│104.1.30 │中小企銀帳戶有光環科技之薪資匯入 │
│15:45 │ │
├─────┼─────────────────────┤
│104.3.31 │中小企銀帳戶有薪資匯入 │
│14:45 │ │
├─────┼─────────────────────┤
│104.6.6 │中小企銀帳戶提領15,005元後,餘33元 │
├─────┼─────────────────────┤
│104.6.11 │有人在花蓮縣○○市○○路000號之中國信託西 │
│20:38:46│花蓮分行ATM查詢餘額 │
├─────┼─────────────────────┤
│104.8.4 │有人在新竹市○○路0號統一超商之中國信託ATM│
│16:13:50│查詢餘額 │
├─────┼─────────────────────┤
│104.10.24 │有人在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之台│
│19:55:55│新銀行ATM查詢餘額 │
├─────┼─────────────────────┤
│104.10.25 │有人匯入2,000元至中小企銀帳戶 │
│00:43 │ │
├─────┼─────────────────────┤
│104.10.25 │有人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統一超商之中國信 │
│10:45:58│託ATM,自中小企銀帳戶提領2,000元(另扣5元 │
│ │手續費) │
├─────┼─────────────────────┤
│104.10.25 │有人匯入3,000元至中小企銀帳戶 │
│15:40 │ │
├─────┼─────────────────────┤
│104.10.25 │有人在桃園縣○鎮市○○路0號萊爾富超商之聯 │
│15:58:13│邦銀行ATM,自中小企銀帳戶提領3,000元(另扣│
│ │5元手續費)後,餘32元 │
├─────┼─────────────────────┤
│104.12.4 │有人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郵局ATM,│
│11:51:21│自中小企銀帳戶提領20,000元失敗 │
├─────┼─────────────────────┤
│104.12.4 │乙○○自其000-000000000000號富邦帳戶跨行存│
│21:10 │款29,985元至中小企銀帳戶 │
├─────┼─────────────────────┤
│104.12.4 │乙○○自其000-000000000000號國泰帳戶跨行存│
│21:14 │款9,985元至中小企銀帳戶 │
├─────┼─────────────────────┤
│104.12.4 │中小企銀帳戶165詐騙通報 │
├─────┼─────────────────────┤
│104.12.10 │中小企銀帳戶因警示帳戶被銀行自動結清 │
├─────┼─────────────────────┤
│104.12.10 │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印鑑、金融卡掛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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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上開整理結果,可知涉案5帳戶中,臺銀帳戶自102 年7 月1日有就學貸款之扣款後,即無其他使用紀錄,其餘4帳 戶則於104年10月24日晚間7時55分至晚間7時58 分許,同 時出現在新竹市東區寶山路之全家超商查詢餘額,而中小 企銀帳戶尚於104年10月25日,先後有2,000元、3,000 元 匯入,隨即在基隆市暖暖區、桃園縣平鎮市被提領一空, 之後均呈現靜止戶之狀態,嗣至104年12月4日,涉案5 帳 戶同時出現在高雄市旗山區,經人嘗試提領,並陸續有多 名被害人將款項轉入涉案5 帳戶。就此,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供稱:新竹市寶山路是我活動的地方,104年10月24 日 應該是我在查詢餘額,但我不確定104年10月25 日中小企 銀帳戶的5,000 元是不是我提領的,我也很久沒有回高雄 旗山(院卷三第47頁背面、50頁),故涉案5帳戶應係於1 04年10月24日至104年12月4日間之某日,被詐騙集團成員 取得。
(五)再觀上開整理結果,涉案5帳戶於104年10月24日被告查詢 餘額前,除未經被告於該日查詢之臺銀帳戶尚有餘額1,16 0元外,其餘4帳戶均幾乎沒有餘額,而中小企銀帳戶於10 4年10月25日,先後有2,000元、3,000元轉入,亦旋被提 領一空,顯與販賣帳戶者,都會在交付帳戶前先將帳戶中 之剩餘款項領走之情節雷同。又涉案5帳戶於104年12月4 日被詐騙集團車手持有,並在高雄市旗山區嘗試提領,同 日開始有被害人轉入款項,到了104年12月5日,涉案5帳
戶皆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而被告係於104年12月10日,才 對華南、兆豐、臺銀、中小企銀等帳戶辦理掛失(一銀帳 戶於104年12月8日即遭銀行自動結清),亦與販賣帳戶者 ,都會在賣出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確認已無法繼續使 用後,再向銀行掛失之模式相符。
(六)又依一般社會常情,欲使用提款卡領取款項者,須於金融 機構設置之ATM 上依指令操作,並輸入正確之密碼,方可 順利領得款項,由此可見,如非經帳戶所有人同意、授權 而告知提款卡密碼等情況,單純持有提款卡之人,欲隨機 輸入號碼而領取款項之機會,以晶片金融卡6位至12 位密 碼之設計,機率實係微乎其微,且稍有社會歷練、經驗之 人,均知提款卡應與其存摺、密碼分別保存,或者將密碼 牢記心中,而不在任何物體上標示或載明密碼,以免徒增 帳戶款項遭人持提款卡併同輕易得知之密碼盜領款項,被 告實無不知之理。就此,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涉 案5帳戶的密碼都是我第一任男友的生日「00000000」 , 因為我有癲癇、憂鬱症、睡眠障礙,吃很多藥容易健忘, 所以把密碼寫在每本存摺後面(院卷一第25頁背面、69頁 背面至70頁)。被告既稱涉案5 帳戶之密碼,均係以第一 任男友之生日為設定依據,且可當庭馬上背出,顯然此號 碼對被告而言有特殊意義,不會輕易忘記。就算被告擔心 自己忘記,亦可在存摺上註明「第一任男友生日」等字樣 即可,實無須將完整之密碼內容寫在「每本」存摺後面, 徒增遭盜用之風險。又經本院查詢被告之健保就醫紀錄( 院卷一第54至61頁),並向其就診之身心科函詢被告看診 情形及調閱病歷,臺中市開心房身心診所明確回覆本院: 被告於102年7月30日至102年9月10日、104年8月13日至該 院就診,看診期間之病歷皆未提及記憶力損害情形(院卷 一第124頁);復觀被告於104年2月25日、8月13日、10月 13日在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神經內科看診、10 4年10月29日、11月7日、11月26日至悅情身心科診所看診 之病歷,亦均未記載被告有何健忘或記憶力受損之症狀( 院卷一第84、91、92、120至121頁),則被告是否確因服 用藥物而有健忘情形,實值懷疑。再經本院檢附上開調得 之病歷,將被告送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 醫院,為被告進行精神鑑定,確認被告於案發時之記憶力 或認知能力是否降低,鑑定結果略以:「被告案發前之精 神症狀平穩,其精神疾患應與案情之關聯性低;被告之測 驗表現與自述、行為舉止多有落差及不一致,無法證實其 自述記憶力或認知能力確有受到藥物影響而變差;Stilno
x 或其他鎮靜安眠藥雖可能造成使用者晃神、發呆、記憶 力不佳之副作用,惟就被告而言僅有其主觀陳述,無其他 客觀資料可供佐證確有此類副作用存在,在查閱病歷與鑑 定過程中,無法獲得此類副作用對被告造成生活影響或其 他類似案發過程之情形」,此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彰化基督教醫院彰基精鑑字第1060600004號精神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憑(院卷三第6至10 頁)。依上開鑑定結果,實 難認被告於案發當時,確有因服用藥物導致健忘之情形存 在。綜上,涉案5 帳戶之密碼既均係被告第一任男友之生 日,且被告每次都能當庭背出,顯然是有特殊意義、不易 忘記的密碼,又被告於案發當時既無因服用藥物導致健忘 之症狀,則其辯稱將密碼寫在涉案5 帳戶之每本存摺後面 ,導致遺失時一併流出等情,顯與常情有悖,尚難憑採。(七)再參以時下犯罪集團成員收購取得人頭帳戶之常見手法, 係利用部分民眾需款孔急或貪圖小利之心理因素,藉由登 報、上網或隨機搭訕招攬方式獲取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 情形甚為常見,執行上亦無重大困難,而原帳戶所有人既 係出於自願提供帳戶供渠等犯罪使用,事後自行凍結帳戶 、變更密碼或申請將原提款卡作廢並補發新卡之可能性較 低;相對而言,如該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盜贓方式取得 或他人遺失,則該犯罪集團成員自須承擔原帳戶所有人隨 時報警或求助金融機構應變處理之危險,進而使其費心詐 騙之款項入帳後,面臨無法領出之窘境。是以犯罪集團成 員果真確有使用人頭帳戶之必要,大可透過其他管道平和 取得並安心使用,根本毋庸使用竊得或他人遺失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徒增日後作為詐欺得款匯入帳戶時無從提領 甚或遭警查獲之風險。經本院調閱被告勞保及就保之保險 資料(院卷一第36至40頁),將被告歷來工作過的公司整 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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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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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3 │被告任職於麥當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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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1 │被告自麥當勞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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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4 │被告任職於燦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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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4 │被告自燦坤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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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9 │被告任職於三商投資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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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15 │被告自三商投資控股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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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14 │被告任職於全球華人企管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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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3 │被告自全球華人企管顧問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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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4 │被告任職於嘉祥人力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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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30 │被告自嘉祥人力資源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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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1 │被告任職於全球華人企管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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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1 │被告自全球華人企管顧問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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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 │被告任職於滿意人力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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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 │被告自滿意人力資源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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