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營字第八號
原 告 楊鑫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華菁即金典工程行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三重市,且兩造就工程款之付款方式僅於工程 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由被告直接撥入帳戶,並無付款履行地之約定,此見原告提 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即明。故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羅心芳
~B法 官 許蓓雯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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