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屏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鍾治漢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叁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進行中:
㈠原告法定代理人先後由方玉童變更為鄭榮豐,嗣又變更為甲○○,並經依法承受 訴訟,合先敘明。
㈡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本金部分新臺幣(下同)五千二百零六萬四 千七百二十四元,經減縮為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 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秘書,負責財務收支及工作計劃執行等業務,因另與人 經營餐廳失利,自民國八十五年間某日起,連續以挪用收入款、盜用印章提款、 偽造定存解約書等方法侵占業務上持有之原告財產,嗣被告上開行為於八十八年 一月間為原告查悉,同年四月間遭撤職時,其不法所得金額及算式如附表所示, 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其中四千零三十二 萬五千四百六十二元而提起本訴。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請准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依其先前到庭陳述就右揭挪用款項之行為 不爭執,並自承明知行為於法不合(詳本院卷第三十一頁),惟辯稱係依原告之 常務理事指示所為,否認將款項侵吞入己,挪用金額亦僅三千七百元至三千八百 多萬元云云。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除就挪用財產之方式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為真正,並據被告 另案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盜用印章、偽造定存解約書,所得並存入其所經 營「十二樓餐廳」及合夥人即訴外人黃海潮之帳戶等語(詳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
五五七號刑事案卷第十九頁審理筆錄)外,復有證人王振庭、董祐麟、陳佳蓮、 黃海潮、曾淑湄、翁國當於上開刑案中之證述,及原告工會資產負債平衡表、收 支明細表、簽呈、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開戶印鑑卡、存提資料、中華商業銀行 屏東分行開戶印鑑卡、定期存款解約文件、取款憑條等物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 九0六號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被告上開辯解,顯不足取。五、核計原告右揭行為挪用之款項如附表所示,共計四千一百五十四萬七千四百六十 二元。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金額及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予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立證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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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資產=負債(即㈠部分)+業主權益(即㈡部分)」之基本會計原則計算原告│
│資產總額,扣除固定資產淨額(即㈢部分),原告至案發時應有存款為000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與案發後實際銀行存款 0000000元(即㈣部分│
│)相減,共計短少00000000元(原告僅請求0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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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會負債項目 │金額(元)│ 計 算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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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工會八十七年度科目統計表記載,迄八│
│ │ 會員入會保證金 │00000000 │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入會保證金餘│
│ │ │ │額為00000000元。而八十八年一至五月入│
│ │ │ │會保證金增加328000元,退費354000元,│
│ │ │ │故應有餘額為00000000元。 │
│ ├─────────┼─────┼──────────────────┤
│㈠│ │ │每年依薪資發放金額約提撥20%,八十六 │
│ │ 退休準備金 │0000000 │年度餘額為0000000元,八十七年度提列 │
│ │ │ │750000元,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
│ │ │ │額為0000000元。 │
│ ├─────────┼─────┼──────────────────┤
│ │ │0000000 │八十三年提撥0000000元(八十三年度歲 │
│ │ 福利推廣金 │(註:前開│入出預決算書餘額);八十四年提撥 │
│ │ │起訴書僅列│0000000元(八十四年度歲入出預決算書 │
│ │ │0000000) │餘額),合計為0000000元。 │
│ ├─────────┼─────┼──────────────────┤
│ │ 代收勞保及健保費 │00000000 │勞健保收費明細 │
│ ├─────────┼─────┼──────────────────┤
│ │ 應付帳款(註:前 │0000000 │偵卷第八十六頁簽呈 │
│ │ 開刑事判決未列) │ │ │
│ ├─────────┼─────┼──────────────────┤
│ │ 應付費用(註:前 │0000000 │偵卷第八十七頁簽呈 │
│ │ 開刑事判決未列) │ │ │
│ ├─────────┼─────┴──────────────────┤
│ │ 總 計 │五千一百七十四萬零四百三十七元(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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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 主 權 益 │金額(元)│ 計 算 方 式 │
│ ├─────────┼─────┼──────────────────┤
│ │ │ │八十六年度結餘為0000000元(八十六年 │
│ │ 累積盈餘 │0000000 │度歲入出決算書表餘額)減除八十七年損│
│ │ │ │益0000000元(依八十七年度科目統計表 │
│㈡│ │ │求算),故累積盈餘為0000000元。 │
│ ├─────────┼─────┼──────────────────┤
│ │ 本期損益 │-0000000 │八十八年一至五月帳面收支結算之盈虧。│
│ ├─────────┼─────┴──────────────────┤
│ │ 總 計 │一百五十八萬二千二百四十八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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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會固定資產淨額 │ 原始成本(元) │ 帳面價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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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及建築 │ 0000000 │ 0000000 │
│㈢├─────────┼──────────┼─────────────┤
│ │ 生財器具 │ 000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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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 計 │九百八十八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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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 行 名 稱 │ 存款類別 │ 帳 號 │存款餘額(⒌止)│
│ ├─────────┼─────┼───────┼──────────┤
│ │ │ 支票存款 │000000000000 │ 零 │
│ │ ├─────┼───────┼──────────┤
│ │中興銀行屏東分行 │ 活期儲蓄 │00000000000 │ 七千零九十二元 │
│ │ ├─────┼───────┼──────────┤
│ │ │ 活期儲蓄 │000000000000 │ 二千六百六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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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活期儲蓄 │00000000 │ 二百二十七元 │
│ │臺東中小企銀屏東分├─────┼───────┼──────────┤
│ │行 │ 支票存款 │0000000 │ 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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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活期儲蓄 │00000000 │ 二千五百十四元 │
│ │ ├─────┼───────┼──────────┤
│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 定期存款 │00000000 │ 零 │
│ │ ├─────┼───────┼──────────┤
│㈣│ │ 支票存款 │00000000 │ 一千元 │
│ ├─────────┼─────┼───────┼──────────┤
│ │ │ 活期儲蓄 │00000000000000│ 一千二百元 │
│ │ ├─────┼───────┼──────────┤
│ │中華商銀屏東分行 │ 支票存款 │2171 │ 八百四十八元 │
│ │ ├─────┼───────┼──────────┤
│ │ │ 整存整付 │00000000000000│ 零 │
│ │ │ 儲蓄存款 │ │ │
│ ├─────────┼─────┼───────┼──────────┤
│ │高雄區中小企銀 │ 活期儲蓄 │92160 │一百八十七萬二千一百│
│ │ │ │ │十七元 │
│ ├─────────┼─────┼───────┼──────────┤
│ │屏東第二信用合作社│ 活期儲蓄 │0000000 │ 一千三百三十六元 │
│ │民生分社 │ │ │ │
│ ├─────────┴─────┼───────┴──────────┤
│ │ 合 計 │一百八十八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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