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61號
PTDM,93,訴,161,200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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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水龍


  被   告 李金明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水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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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