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55號
PTDM,93,訴,155,2004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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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龍琪


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龍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簡志瑩
法 官王以齊
法 官陳姵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倬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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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