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43號
PTDV,106,訴,343,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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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少宇 
      陳宣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未考領有任何駕駛執照,於104 年3 月29日22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屏東縣高樹鄉慈新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該路一段「慈 雲寺」附近,適有被害人廖仁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該路一段由西往東行駛而至,被告甲○○疏 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撞及被害人廖仁豊之機車,致其人車 倒地,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仍不治死亡。嗣 後伊公司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給付被害人廖仁豊之母即請求權人劉春美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金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又被告甲○○出生於00年0 月00日,於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乙○○乃其法定 代理人,則伊公司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 第5 款及民法第191 條之2 、第187 條、第195 條規定,於 上述保險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連帶 給付伊公司200 萬等情,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害人廖仁豊酒後駕車,並蛇行於上開路段,被 告甲○○已降低車速,並為閃避之行為,惟仍遭被害人廖仁 豊突然偏向撞及被告甲○○之機車右側,致本件事故發生, 被告甲○○並無過失可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之分析結果,本件肇事原因係被害人廖仁豊 酒後騎乘機車並逆向蛇行所致,亦同此意見。則原告代位請 求權人劉春美,請求其等連帶賠償損失,洵屬無據。再者, 被害人廖仁豊係酒後騎乘機車,已觸犯刑法第185 條之3 條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且其受酒精影響而逆向蛇行 行駛,肇致本件事故發生,應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交通事故,原告自不



負保險給付責任,則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代位請求權人劉春美向其等求償,即屬無據 。退而言之,縱認其等須連帶負賠償責任,惟原告代位請求 200 萬元之慰撫金,誠屬過高,且被害人廖仁豊酒後駕車, 並蛇行於事故路段,亦顯有過失,則被害人廖仁豊對於車禍 之發生與有過失,自應依過失相抵法則,減輕其等之賠償金 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甲○○未考領有任何駕駛執照,於104 年3 月29日22時 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 高樹鄉慈新路由東往西行駛,途經屏東縣高樹鄉慈新路一段 「慈雲寺」附近,適有被害人廖仁豊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一段由西往東行駛而至,兩車 發生碰撞,並人車倒地,致被害人廖仁豊受有外傷性顱內出 血死亡。
㈡、被告甲○○出生於00年0 月00日,於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 人,被告乙○○乃其法定代理人。
㈢、被告甲○○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4 年度少調字第222 號裁定 不付審理。
㈣、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 項第2 款第1 目、第 27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給付被害人廖仁豊之遺屬即請求權 人劉春美保險金200 萬元。
㈤、被害人廖仁豊血液中酒精濃度228.4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1.142 毫克。
四、本件爭點為:㈠、原告是否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第1 項第2 款第1 目、第27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給付被害 人廖仁豊之遺屬200 萬元?㈡、原告代位請求權人劉春美對 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有無理由?倘有理由,其得請求之數額 為何?
㈠、原告是否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 項第2 款第1 目、第27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給付廖仁豊之遺屬200 萬元 ?
⒈按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 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 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害人廖仁豊於事故後,經高雄長庚醫院抽血檢驗,其血 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28.4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 升1.142 毫克),已超過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規 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為兩造所不爭執



,復有長庚醫院檢驗報告可憑(見警卷第24頁),堪認被害 人廖仁豊於事故時,騎乘機車之行為,係犯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其次,被害人廖仁豊於事故發生前,從金德 托運行(慈新路1 段71號)出發之狀況,經本院當庭勘驗錄 影光碟內容,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自勘驗結果可知,被害 人廖仁豊將機車鑰匙插入電門之行為,即已花費逾4 分鐘, 該期間曾發生3 次掉鑰匙之情形,且於騎乘機車時,亦幾乎 撞及停放在金德托運行內之貨車,並從金德托運行出發後即 有蛇行之情形,顯見被害人廖仁豊已因酒精作用而影響其騎 乘之能力,則被告抗辯廖仁豊騎乘機車逆向蛇行在慈新路上 ,致與其機車發生碰撞等語,堪信為實在。從而,本件事故 係被害人廖仁豊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堪予認定。 ⒊原告雖主張: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所指 犯罪行為,須經刑事判處罪刑確定,被害人廖仁豊既未經刑 事判處罪刑確定,其自應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劉春美云云 。惟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僅規定受 害人或請求權人之行為違反刑罰規範即屬之,並未規定須經 刑事判處罪刑確定之要件,且從該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道 德危險觀之,亦無必要限縮解釋須經刑事判處罪刑確定,否 則有增加道德風險與鼓勵犯罪之虞,則原告上開主張,並不 可採。
⒋依上所述,本件事故係被害人廖仁豊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 ,有如前述,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原告自無須給付請求權人劉春美保險金200 萬元。㈡、原告代位請求權人劉春美對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倘有理由,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
如上所述,原告既無須給付請求權人劉春美保險金200 萬元 ,則原告代位請求權人劉春美對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於法即 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200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表:
┌─────┬─────────────────────┐
│ 勘驗標的 │ 勘 驗 結 果 略 為 │
├─────┼─────────────────────┤
│監視器⑵ │畫面時間:104 年3 月29日(以下均係廖仁豊之│
│MP4 視訊檔│行為) │
│ │22:14:25 走向機車,走路時左右搖晃 │
│ │22:14:30 坐上機車,疑似在插入機車鑰匙 │
│ │22:14:40 彎腰,疑似在撿東西 │
│ │22:14:45 疑似在插入機車鑰匙 │
│ │22:15:00 身體往後,停頓後再往前,疑似在插│
│ │ 入機車鑰匙 │
│ │22:15:35 身體向後仰,以雙腳向前,使機車往│
│ │ 後移動 │
│ │22:15:36至22:16:00 │
│ │ 均低頭並將視線朝向機車鎖處觀看 │
│ │22:16:05 身體向後仰,以雙腳向後移動機車
│ │22:16:07 疑似在插入機車鑰匙,左右轉動 │
│ │22:16:21 彎腰,疑似在撿東西 │
│ │22:16:30 撿到該物後,身體即傾向左前方 │
│ │22:16:38 回身後,疑似在插入機車鑰匙 │
│ │22:17:01 身體向前,雙手靠近機車龍頭 │
│ │22:17:06 坐直 │
│ │22:17:19 身體向前,靠近機車龍頭,觀看手上│
│ │ 物品 │
│ │22:17:28 將左手置於左耳處。 │
│ │22:17:36至22:17:47 │
│ │ 身體向前,持續將左手置於左耳處,│
│ │ 身體靠近機車龍頭,人與車身左右搖│
│ │ 晃 │
│ │22:17:48 坐直,疑似在插入機車鑰匙 │
│ │22:18:00 彎腰,疑似在撿東西 │
│ │22:18:06 疑似在插入機車鑰匙 │
│ │22:18:20 身體向後仰,以雙腳向後移動機車
│ │22:18:30 以雙腳向後移動機車
│ │22:18:39 以雙腳向後移動機車




│ │22:18:44 疑似在插入機車鑰匙 │
│ │22:18:49 發動機車,車燈亮起 │
│ │22:18:55 向前騎一小步後,以雙腳使機車往後│
│ │ 移動 │
│ │22:19:05 以雙腳向後移動機車,將機車右後轉│
│ │ 彎90度 │
│ │22:19:06 機車向前騎,快到前方貨車時,向左│
│ │ 轉彎 │
│ │22:19:09 騎出錄影畫面 │
├─────┼─────────────────────┤
│監視器⑶ │22:18:55 向前騎一小段後,以雙腳向後移動機│
│MP4 視訊檔│ 車 │
│ │22:19:05 以雙腳使機車向後移動,將機車右後│
│ │ 轉彎90度 │
│ │22:19:06 機車向前騎,快到畫面右方貨車時,│
│ │ 向左轉彎 │
│ │22:19:07 行駛至畫面左方貨車前時,再即向右│
│ │ 轉彎 │
│ │22:19:17 騎出廠區,向畫面右方轉彎 │
├─────┼─────────────────────┤
│監視器⑴ │22:19:14 騎出廠區 │
│MP4 視訊檔│22:19:19 右轉騎至道路上 │
│ │22:19:22 機車有偏左前方行駛 │
│ │22:19:25 機車有偏右前方行駛 │
│ │22:19:26至22:19:27 │
│ │ 機車有往右方行駛的行為後,以直線│
│ │ 前行 │
│ │22:19:28至22:19:30 │
│ │ 機車有往左方行駛的行為後,以直線│
│ │ 前行 │
│ │22:19:31至22:19:35 │
│ │ 機車後車燈有持續閃爍之情形 │
│ │22:19:38 騎出畫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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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