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99號
SLDV,106,補,599,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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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
)、林福星林財盛卓瑩光波有限公司卓邱春蘭、成優國際
有限公司、陳祖德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係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富邦媒體公司給付200 萬元。原告所列
先、備位聲明,核屬應為選擇,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但書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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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卓瑩光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