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15號
ILDV,93,重訴,15,2004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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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豊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
   壹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二十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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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豊城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