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豊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
壹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二十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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