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06號
PTDV,106,補,606,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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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蘇志文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則以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 萬8,521 元(計算式:8003.1
  4 ×830 ×2/10=0000000 ,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16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即系爭土地其他共
  有人蘇美鳳蘇進南蘇進丁蘇添福郭武枝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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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