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蘇志文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則以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 萬8,521 元(計算式:8003.1
4 ×830 ×2/10=0000000 ,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16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即系爭土地其他共
有人蘇美鳳、蘇進南、蘇進丁、蘇添福、郭武枝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