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1號
ILDV,93,訴,131,20040419,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第訴字一三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被   告 甲○○ 籍設宜
            現住宜
        丙○○ 籍設宜
            現住宜
        丁○○ 籍設宜
            現住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B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