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第訴字一三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被 告 甲○○ 籍設宜
現住宜
丙○○ 籍設宜
現住宜
丁○○ 籍設宜
現住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B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