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47號
PTDV,106,補,54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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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梁景堂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景華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2,348 元
(計算式:790 平方公尺×4,500 元×6312/13338=1,682,3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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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