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23號
SLDV,93,補,123,2004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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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右原告與被告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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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