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04號
PTDV,106,補,30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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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莊明聖
      莊明嚴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間因請
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
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未提出異議之分配表影本,亦未主張變更系爭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數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系爭分配表影本,並依法表明變
更後得增加之分配數額,以利本院核徵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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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