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俊文
右原告與被告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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