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5號
SLDV,106,補,585,201706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吳錦成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聲明,乃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