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吳錦成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聲明,乃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