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0年度,3號
SLDV,90,重國,3,200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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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三號
  原   告 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家弘律師
        許秀雯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邦熙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複代理人  李振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張邦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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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