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3號
SLDV,106,補,573,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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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劉德正 
被   告 謝美珠 
      李統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2 萬5,320 元(計算式
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3,6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
├────┼─────────────────────┤
│    │60平方公尺(面積)×100,172 元(新北市○○○
○○○○ ○區○○段00000 地號土地106 年公告土地現值)│
│    │=6,010,320 元。             │
├────┼─────────────────────┤
│第二項 │315,000元。                │
├────┼─────────────────────┤
│第三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不併算訴訟標│
│    │的價額。                 │
├────┼─────────────────────┤
│    │以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
│    │合併計算,核定為6,325,320 元(計算式:6,01│
│    │0,320 +315,000 =6,325,32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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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