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駱賢安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盈惠、唐朝鳳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
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