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2號
SLDV,106,補,572,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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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駱賢安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盈惠唐朝鳳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伍仟
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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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