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金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 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是否有投保勞保或農保等保險,若有請提出證明文件, 並提出聲請人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 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 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⒊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⒑聲請人現擔任豐興種苗行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 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 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 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⒉請釋明聲請人收入無法支應支出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 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 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⒊聲請人104 年度所得為777,148 元,而聲請人稱實僅借名,用 以抵銷債務,請說明上開借名之始末,並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 參考。
⒋聲請人曾提供土地為擔保品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公司借款, 該擔保品為何人所有?現況如何?若有相關資料併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