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瑞簡字,93年度,10號
KLDV,93,瑞簡,10,200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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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之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八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開關插座組,
原告均已依約交貨,詎被告僅清償部分貨款,迄今仍積欠新台幣(下同)十五萬
五千二百六十九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及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物為
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主張、陳述,經審酌
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本院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買賣價金及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B    法   官 陳鈺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之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
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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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