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佳妤即柯美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非聲請人所提之前置協商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 ,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 聲請日前五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 )、聲請日前2 年(民國104 年9 月至106 年8 月)之各項收 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 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 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 日前2 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 、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 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 本、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至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 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⒊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含僱主姓名或名稱、地址 、工作性質、職稱等)及平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民國104 年9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相關證明等)。
⒋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 概略證明文件。(如有支出扶養費,則應表明個別受扶養人之 姓名、金額,並與聲請人之個人生活費分別列計)⒌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 並提出其證明文件。
⒍是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 與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 、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 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 擔之計算方式。
⒎如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提出其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及104 至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債務人須 有可預期之收入來源,扣除合理生活必要支出後,仍有賸餘資 金可用以償還債務,方有進行更生程序之可能,請聲請人併予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