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2號
原 告 鄧乾坤
被 告 劉家榮律師(即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
鄧天倫
鄧秀蘭
鄧乾君
黃尊
鄧裕潾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 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