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12號
PTDV,106,家簡,12,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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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2號
原   告 鄧乾坤
被   告 劉家榮律師(即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
      鄧天倫
      鄧秀蘭
      鄧乾君
      黃尊
      鄧裕潾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 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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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