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181號
PTDV,106,家救,18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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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洪淑如
代 理 人 劉嵐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洪智霖
兼法定代理 陳享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106 年 度家補字第395 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 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 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屏東縣高樹鄉中低收入戶證明 書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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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